标题: 大学生溺水死亡,学校该担何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聪明的傻瓜    时间: 05-7-5 22:54
标题: 大学生溺水死亡,学校该担何责任

2005年6月4日下午,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大一学生张文权(男,20岁)与另7位同学外出到神山公园人工湖游泳,张文权溺水死亡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对张文权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但是第22条规定: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或疏漏造成伤亡事故,学校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具有以下不可推卸的责任:1 ,神山人工湖在学校不远处。据所属派出所说10几年来无1年不在此湖死人。去年游死2人,其中1人是该校大4学生.那么今年又死一人。虽然校方在此之前已做过口头宣传教育。但事实证明只是口头教育,很不够。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事实胜于雄辩。校方管理不严,措施不利。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没有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据了解:事故前两天晚上该8位学生聊天,并约定去游泳。这件事许多学生知道。可为什么知情不报。辅导员,门卫一无所知。这说明学校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3,据去游泳的一位学生说,他们都手拿毛巾,肥皂。门卫为什么不引起警觉,及时询问,阻挡。这说明门卫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发现重大的安全隐患。4,寝室里没有发现粘贴有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制度没有深入人心,没有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但这一切学校都无视这些,造成惨痛的结局。

也许一个大学生对于这学校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个很困难的家庭(家里母亲务农,父亲打工,弟弟将上高中,全家指望该大学生来支撑)来说,却是顶梁柱。赔偿结果很不公正,保险赔偿仅只有3000元,学校只支付该大学生的一年的奖学金2000元。这是道义上绝对说不过去的。

考虑到该大学生的家庭困难和事故处理的很不合理, 望有心人给予帮助或给予学校舆论上的谴责。 谢谢! 联系电话:0559——6731581


作者: 玄    时间: 05-7-6 10:27

应该负一个玩忽职守罪吧

不过那些学生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咯


作者: 聪明的傻瓜    时间: 05-7-12 09:18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作者: 阳光晨    时间: 05-7-13 12:00
学校其实有很多苦衷的,有些是学校无法做到的看齐来很简单的事情。




欢迎光临 (http://tonghuar.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