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8年3月20日下午,深圳南山区法院的一次判决将撼动我的一生。
拖延了许久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拥有“网络雷锋”之称的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还能说什么呢?我的态度,早已明确表示过,无须赘言。可以参见这里和这里。
如果说我个人的意见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那么今年1月7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的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为何置之不理呢?
珊瑚虫官方网站称: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而此案中对于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南山法院竟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仅仅用了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就敷衍了事!
我不敢相信,也无法相信,因为我们身处的是法治社会呀!
更恶劣的是,这个判决,将成为今后国内同类案件的一个标杆。中国互联网本来就匮乏的再创新意识面临绝种,MSN Shell的传奇故事也无法在中国上演。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已经走向了一个极度童话的局面:真正的侵权者、盗版者逍遥法外,同时作家、编剧、软件创新者饱受剥削。黑白颠倒。正邪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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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按照刑法,如果陈寿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法定必备构成要件包括:
而陈寿福:
一、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是许可、支持、引导和受益的。证据如下:
1.2004到2007年,腾讯官方网站一直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
【此证据由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
2.“腾讯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曾邀请陈寿福作为嘉宾参加,会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寿福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陈寿福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
【此证据有证人出庭当庭作证,以及经过公证的多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产品部门人员一直与陈寿福保持联系,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此证据同样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
二、陈寿福独立开发的珊瑚虫插件,与腾讯QQ是两种产品,并非修改腾讯QQ而来,其收益也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并非违法所得。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插件虽然必须与腾讯QQ共同使用,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产品,其关系如同电视机与DVD播放机。DVD机必须与电视机配合使用,难道可以说DVD机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法院有义务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而对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南山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得出判决结果。
唉~怎么这种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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