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爆笑~~ [打印本页]

作者: JORDAN    时间: 10-3-24 18:31
标题: 爆笑~~
www.google.com.hk 输入“你妈逼”,然后点击“手气不错”试试,准保笑死你。
作者: 可乐无限    时间: 10-3-24 18:50
看到这则了,出来的是百度。而实际上是个误会。

Google.com.hk默认启用了Safe Search,实际上还是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的,只是这种过滤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对“少儿不宜”的内容进行过滤。

于是,“妈逼”就被过滤掉了:

"妈" 已被 Google 筛选掉,因为启用了 Google 的安全搜索功能。
"逼" 已被 Google 筛选掉,因为启用了 Google 的安全搜索功能。


于是搜这三个字,就等于只搜“你”字。

而百度首页的标题是“百度一下,你就知道”。鉴于百度的高权重,“你”字就这样直接匹配到了百度上。

这个笑料也从另一方面验证了:Google不是不负责任、一点不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的,Google要求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过滤,即过滤的每一个词都必须要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可中国政府不愿意提供这个法律框架,他们只愿意用左一个电话右一个条子的方式通知Google今天过滤哪个敏感词、明天过滤哪个敏感词,不讲法治,只讲人治。Google接受不了这种荒唐条件,于是只好离开。
作者: 云不会哭    时间: 10-3-24 19:35
法律框架请查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PS:原来在g.cn上搜索“你妈逼”是啥样的?哼,谷歌这一招还真阴。
作者: 云不会哭    时间: 10-3-24 1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3 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作者: 云不会哭    时间: 10-3-24 19:3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作者: 可乐无限    时间: 10-3-24 19:5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文化传播至少要拥有30台电脑。这一条款主要是指网吧,但也同样适用于网络文学类网站。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开个独立博客写小说,你家里至少要有30台电脑。你怎么遵守这样的法律?

微软最近依据法律强行关闭了某个黑客网站,上演了一场美国版的拔网线。具体可以搜一下《[google]美国人怎么拔网线[/google]》这篇文章,有很多地方值得中国学习。中国封Twitter、封Facebook、封Youtube的时候,如果也能按照这个步骤,谁还会说三道四?相比之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些空洞的条款等于啥也没说,《宪法》还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呢。
作者: 珠珠    时间: 10-3-24 21:09
……原来是这样……哈哈,我就说呢
作者: 美咲    时间: 10-3-24 23:02
啊欧···
作者: 云不会哭    时间: 10-3-25 00:5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没细看。全国人大那个决定还是有效的。

至于言论自由,早说过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作者: 凤凰涅槃    时间: 10-3-25 08:26
都不想说啥了 哎
作者: JORDAN    时间: 10-3-25 10:02
引用AK的校内签名:你跟他讲法律,他就跟你耍流氓;你跟他刷流氓,他就跟你讲法律
作者: 可乐无限    时间: 10-3-25 10:33
引用AK的校内签名:你跟他讲法律,他就跟你耍流氓;你跟他刷流氓,他就跟你讲法律
JORDAN 发表于 10-3-25 10:02


我愚钝,“他”指的是谁?


作者: JORDAN    时间: 10-3-25 10:36
回复 12# 可乐无限


    这个……AK知道,我也愚钝了……




欢迎光临 (http://tonghuar.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