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程序的启动和行政专家组的指定 有关案件的启动程序、案件进行程序及裁决争议的专家组(“行政专家组”)的指定程序由《程序规则》另作规定。
f. 合并审理 如果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你方或投诉人均可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最初被指定负责双方间在审争议的行政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本《政策》或为ICANN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的版本所约束。
g. 费用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政策》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诉人承担,但你方根据《程序规则》第5(b)(iv) 条的规定选择将行政专家组成员由一名专家扩充为三名专家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全部费用由你方和投诉人平均分担。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参与管理由行政专家组所进行的任何程序。此外,我方对因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域名或将你方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任何裁决。所有根据本《政策》所作裁决均全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但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决定裁决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4条规定所要求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你方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你方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我们将在得到有关争议解决机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通知后、在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然后,我们将执行裁决,除非我们在该十(10)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内收到你方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地域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职员归档印鉴的的起诉书副本)。(一般情况下,该地域是我们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数据库所记载的你方地址所在地。详细信息参见《程序规则》的第1条和第3(b)(xiii) 条)。如果我们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内收到了上述文件,直至我们收到(i)令我们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们确信你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者,(iii)法院有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或裁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们将不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进行。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 你方不得在下列期间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另一持有人:(i)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ii)在针对你方域名注册而提起的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转让的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对违反该条款规定所进行的域名转让予以注销权利。
b. 变更注册商 你方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不得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只要你方在我处注册的域名能够继续成为在依据本《政策》条款针对你方而提起的程序中的争议标的,你方可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域名转移给我们管理,则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应适用原注册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