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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记》《汉书》的《张释之传》记载,汉文帝一日出行,过一桥,刚好桥下有一人跑出来,惊了为文帝驾车的马。汉文帝立即派人将惊马之人抓起来,交给时任廷尉的张释之处理。张释之审问他,他说,我是长安县人,走到这儿,听说清道禁止人行,就躲在桥下。过了一段时间,我认为皇上的车驾已经走远了,便走出来,刚好撞见皇上的车驾,于是便逃跑。张释之认为:此人触犯了清道的禁令,判他罚金。汉文帝一听,勃然大怒,气呼呼地说:“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廷尉只判他罚金,太轻了!张释之对满面怒容的汉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百姓所共同遵守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按照当今的法律,只能这样判;如果重判,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了。当时皇上派人杀了此人,杀就杀了。可是,现在交付廷尉审理。“廷尉,天下之平也。”如果廷尉执法还要枉法,天下用法都可轻可重,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汉文帝听了之后,停了很长时间才说,“廷尉当是也。”
此后,有一人偷了高祖庙中座前的玉环,抓获此人后,汉文帝十分恼怒,交给廷尉张释之审理。张释之经过审理,认为此人偷盗宗庙器物,应当判死刑(弃市)。汉文帝一听,怒不可遏地对张释之说,此人竟敢偷盗先帝宗庙的器物,我交给廷尉审理,就是想治他个灭族罪。可你只判他死刑,这和我恭奉宗庙的本意完全不合。张释之向文帝解释说,按照法律,这样的处罚已经够了。何况即使有罪,也要看程度的不同而区别量刑。如果盗取宗庙器物就灭族,将来有人挖了长陵的土,陛下将怎样重判呢?文帝一听,沉思了很长时间,又和太后磋商后,才同意廷尉的判决。
评点:
张释之判案的故事在中国法制史上应当是一个里程碑。因为张释之提出了中外法制史上一个著名规则:“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天子与百姓同用一部法律,必须按照同一法律办事。所以,任用什么样的官员担任司法官是帝国制度下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酷吏周扬由经文、景、武三朝,“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完全不按法律办案。另一位著名酷吏张汤,完全秉承皇帝的个人好恶,皇上讨厌谁,他一定想法设法治其罪;皇上想赦免谁,他一定想方设法予以轻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这件中国法制史上的著名案例中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张释之秉公执法的严谨,不怕得罪皇帝的无畏,不怕丢官的无私;而且,我们从中更应当看到汉文帝对皇权的克制。
从秦始皇实行帝国制以来直至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为止,皇帝在帝国制度下拥有的皇权几乎是无限的。官员任免、战争始终、税收征免,举凡一切有关国计民生的大计都必须皇帝批准才可执行。所以,帝国制度下的皇权无法遏制;只有皇帝愿意遏制皇权,无限皇权才可能成为有限皇权。否则,皇权的无限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即使是汉文帝,本来也是希望张释之能够依照他个人的意见办案。只是张释之的考虑关乎到帝国的长治久安,关乎到量刑的梯次,汉文帝才不得不同意张释之可以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他个人的意愿来判案。
所以,在帝国制度下,实行有限皇权只能依赖皇帝本人的同意;这种同意是以牺牲皇帝个人的某些意愿为代价的;换来的是帝国的长治久安。由于实行有限皇权是以牺牲皇帝个人的某些意愿为代价,所以,有限皇权必然得不到大多数皇帝的由衷赞成。帝国制度决定了皇权的无限性,皇权的无限性也只能在推翻帝制实行共和制之后才有可能伴随着皇帝的消失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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