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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给公众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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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辛巴 发表于 07-12-20 19:48:1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可否认,郑渊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算得上是中国的先驱。反盗版、反侵权,大声疾呼,连崔永元都用“毒火攻心”来形容他。他给很多人注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功不可没。

但在这个过程中,郑渊洁更多地加入了自己的个人主观感情,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误导:

1.我使用“皮皮鲁”作为主人公写作,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名字写作

尽管“皮皮鲁”是一个特殊的名字,尽管皮皮鲁已经成了郑渊洁的招牌形象代言人,但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一个作家可以垄断一个小说主人公的人名。早年郑渊洁曾在《对话录》中说,他给皮皮鲁注册了商标,别人就不能用皮皮鲁来写作了。实际上这是毫不相干的。

2.我是“皮皮鲁之父”,别人就不能注册“皮皮鲁”商标

郑渊洁在90年代初就极具超前意识地把“皮皮鲁”注册为商标(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到期),但商标是分类别的,郑渊洁的这一措施不能阻止别人注册其他类别的“皮皮鲁”商标(最近的皮皮鲁西餐厅事件)。当然,在他人(恶意)抢注的5年内郑渊洁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且郑渊洁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一切尚待裁决结果。

3.我写了《鬼车》,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书名

无稽之谈,世界上不存在为书名申请专利的说法。只要别人写的《鬼车》在内容上没有抄袭,在出版物封面等方面没有相似,即不存在将两本书混淆的误导,则不构成侵权。

4.收藏盗版会被判刑

《大灰狼罗克》的某集说罗克爱收藏VCD,为了省钱就买盗版,结果被警察抓去判刑了。这种说法固然可以起到警示公众的目的,但在中国,买盗版触犯法律,但构不成刑事犯罪。冯小刚还呼吁“买盗版也判刑”呢,既然还在呼吁,就说明还不是事实。那么卖盗版呢?根据《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沙发 2#
珠珠 发表于 07-12-22 18:16:2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对这方面不太了解

不过老郑是维权维的太过火了点哦

板凳 3#
云不会哭 发表于 08-1-14 16:24:15 |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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