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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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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哈拉 发表于 04-7-24 21:39:04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乐城与书友会论坛吵起来了!

大家在两个论坛转一转就知道了。

以下是引用书友会红薯的帖子:

从昨天起,会员舒罗罗舒贝在书友会论坛发布大量没有文字内容的网站广告贴,所作广告全是一个叫乐城的网站。我去看了,那网站竟然用郑渊洁的照片配上郑渊洁的口气说:“我的读者家在可乐无限童话城堡”!我想问的是,这样说,经过郑渊洁授权了吗?如果没有,首先,侵犯了郑渊洁的肖像权,这绝对是利用郑渊洁的照片和名望在招徕点击率。其次,侵犯了郑渊洁的姓名权,别人的嘴是不能用郑渊洁的名字说他没说的话的。 如果乐成是经过老郑授权的,算我白说。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老郑的照片和杜撰他的话招徕点击率,马啸律师,您也该管管了吧?

可乐惹上麻烦了……

法律这东西导致同是郑迷的一群人吵起来了,汗~~

当然不排除(如果,表示假设的意思)某些小人冒充郑迷挑拨两岸关系。

沙发 2#
JORDAN 发表于 04-7-24 21:46:1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哈拉在2004-7-24 21:39:04的发言:
法律这东西导致同是郑迷的一群人吵起来了,汗~~

纠正一下,是妒忌这东西,不是法律

还有提醒大家,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上当

板凳 3#
 楼主| 哈拉 发表于 04-7-24 21:52:15 | 只看该作者
妒忌?就算有,也是妒忌者利用法律这东西。
马扎 4#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4-7-24 21:53:53 | 只看该作者

人只能妒忌比他强的人,不会妒忌比他弱的人。

我们很荣幸阿,庆祝一下吧!

草席 5#
 楼主| 哈拉 发表于 04-7-24 21:56:5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当真被妒忌了?!乐城会有危险吗?
地板 6#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4-7-24 21:59:01 | 只看该作者

危险?我们又没有坑蒙拐骗杀人放火,有个屁危险?

如果我们的命运连我们自己都无法左右,我们还是老郑的读者吗?

站票 7#
 楼主| 哈拉 发表于 04-7-24 22:00:54 | 只看该作者
得得得,我是屁股嘴。
蹲票 8#
杨威利 发表于 04-7-24 22:58:43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哈拉在2004-7-24 21:39:04的发言:

乐城与书友会论坛吵起来了!

大家在两个论坛转一转就知道了。

以下是引用书友会红薯的帖子:

从昨天起,会员舒罗罗舒贝在书友会论坛发布大量没有文字内容的网站广告贴,所作广告全是一个叫乐城的网站。我去看了,那网站竟然用郑渊洁的照片配上郑渊洁的口气说:“我的读者家在可乐无限童话城堡”!我想问的是,这样说,经过郑渊洁授权了吗?如果没有,首先,侵犯了郑渊洁的肖像权,这绝对是利用郑渊洁的照片和名望在招徕点击率。其次,侵犯了郑渊洁的姓名权,别人的嘴是不能用郑渊洁的名字说他没说的话的。 如果乐成是经过老郑授权的,算我白说。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老郑的照片和杜撰他的话招徕点击率,马啸律师,您也该管管了吧?

可乐惹上麻烦了……

法律这东西导致同是郑迷的一群人吵起来了,汗~~

当然不排除(如果,表示假设的意思)某些小人冒充郑迷挑拨两岸关系。

笑止

一法盲还谈肖像权?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2]公民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报酬;[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4]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事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果觉得不够清楚可以叫他自己去net.china.cn查

挂票 9#
 楼主| 哈拉 发表于 04-7-24 23:06:59 | 只看该作者
对呀,我们是.org!不以盈利为目的!
地下 10#
荩予 发表于 04-7-24 23:07:16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得庆祝。其实我们名气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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