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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服务员反抗官员强奸将其刺死,警方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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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DNA 发表于 09-5-19 02:20:05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

祸起死者向邓玉娇索要异性洗浴服务

警方通报说,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在情况通报中,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他们将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巴东县公安局称,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该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沙发 2#
 楼主| DNA 发表于 09-5-19 02:30:30 | 只看该作者
  新史记烈女传之邓玉娇传

  文/饕餮

  湘鄂西之巴东,近有烈女出焉。此烈女非曩时夫死守寡之属,亦非旧时旌表之类,乃抗暴屠凶之女也。   盖巴东,隶属恩施州,其地偏狭,乃鄂西咽喉,神农架于其北,大巴山贯其中。土家、苗族等世守其地,宋相寇准曾为县令,将军贺龙于兹杀伐,虽然,巴东乃贫蔽之邑也。

  有女邓玉娇者,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报警焉。

  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

  是为记。
板凳 3#
快乐无限 发表于 09-5-19 19:04:06 | 只看该作者
是烈女吧
马扎 4#
ajinger 发表于 09-5-19 19:17:1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说贞女更确切。。。
草席 5#
小亮 发表于 09-5-19 21:00:02 | 只看该作者
哎呀,又是这样的官……
地板 6#
辛巴 发表于 09-5-19 22:20:27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只能乖乖被强奸,不能反抗了啊
站票 7#
ajinger 发表于 09-5-19 22:30:24 | 只看该作者
6# 辛巴
蹲票 8#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9-5-19 23:52:42 | 只看该作者
还进行精神病鉴定,明明是正当防卫要什么精神病鉴定!
挂票 9#
 楼主| DNA 发表于 09-5-20 00:12:13 | 只看该作者

对邓玉娇刺淫官案情况通报的质疑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就邓玉娇刺杀邓贵大等人一案,正式对外发布了情况通报。我看到这个新闻后,在博客中予以转帖并加以点评。对巴东县公安局的正式通报,我的网易博友提出了不少质疑意见。现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予以转发,如大家有新的观点和看法,请在博文后跟帖留言。

     *质疑一下《通报》中“陪他人”的说法。
      通报称:“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这个“陪他人”说法,让人明显感到别有用意。 据媒体开始披露的情况,案发当日,除邓贵大、黄德智以外,“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这样的3个人同去梦幻城消费,何来谁陪谁的问题?要说“陪”,也只能是下级(工作人员)陪领导(邓大贵)。但是,通报却把邓贵大和黄德智说成是“陪他人”。显然,这个“陪他人”的说法,在有意淡化邓贵大、黄德智是寻求特殊消费的“主体”身份。
    巴东公安若想使“陪他人”的说法成立,那么巴东公安应该拿出“陪”的根据,即:被“陪”的这个“他人”是谁?是谁够得上由招商办主任来“陪”?否则,巴东公安的《通报》“陪他人”的说法不是个客观的说法,而是在有意歪曲事实。日后为邓贵大和黄德智开脱责任,“陪他人”的说法是伏笔之一。

   

     *既然是"陪他人",那么作为一个重大刑事案件,这个"他人"理应有所交待.
   

     *通报称:“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 这个“误认为”用得太好了,谁都明白,“误”字是开脱责任的最好理由,加了一个“误”字,《通报》的倾向性跃然纸上。再有,“特殊服务”变成了“洗浴服务”(谁知道这个洗浴服务都是什么内容)。再有,“按倒”变成了“推坐”。不同的表述,足以显示着《通报》试图改变案件性质的意向。
    再有,通报开始承认邓玉娇“报警”,到后面则把“报警”认做是邓玉娇的“投案”行为,煞有介事地说“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这表明:巴东警方已经否定了那几个污吏的犯罪嫌疑,而单单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巴东警方这份字斟句琢的《通报》,过份了,看似用词够严谨,却有点弄巧成拙了。
关注案件的最后结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先抛个气球探探风,如果“上头”默认不干涉,“屁民”屈服不发飙,就这么判了!

   

    *巴东公安局明显在造案。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案牵扯出其他问题。从死者出入的场所和行为中可以看出,当地官僚作风和治安确实很有问题。

   

    *“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公安机关不能自圆其说,还留了一条后路,说明后面还有变数,那就继续折腾编造吧!

   

     *请律师们考虑,“特殊服务”要看怎么表述。同样的表述,说者和听者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女孩到这里上班只有一个月时间。另外,如果真的只是要洗浴,有必要拿一打钱来摆吗?
地下 10#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9-5-20 22:11:33 | 只看该作者
警方称,邓玉娇血细胞偏低,患抑郁症的可能性较大。

这实在是医学界的一大重要发现,巴东警方第一次发现了血细胞偏低和抑郁症之间的关系!下届诺贝尔医学奖有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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