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起始于清朝末年。
清朝末年的立法,直接影响着民国时期的立法。以至于民国初年,许多法律都是直接从晚清制定出来的法律中拿过来的。而至今台湾的“法律”,仍然是我们学法学中经常要涉及到的。在我们的教材中,经常介绍一些外国或地区的法律,其中介绍的最多的,就是台湾的“法律”,足见其立法水平之高。而之所以如此,相当重要的原因,还是其直接汲取了晚清立法的营养。在1978年中国刚从文革的巨痛中走出的时候,我们没有最基本的刑法,没有最基本的民法,没有最基本的刑诉法,没有最基本的民诉法,更不用说其他的比如商标法专利法了。
以下是自己整理的清朝末年与新中国的立法时间表,仅供参考:
《钦定大清刑律》 1911年(宣统三年)1月2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颁布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宣统三年)9月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
《钦定大清商律》 1904年(光绪三十年)1月颁布 (至今全国人大尚没有制定出完整的商法典)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06(光绪三十二年)年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宣统二年)12月18日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破产律》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6年由全国人大通过。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光绪三十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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