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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郑坛里记忆最深的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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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貂禅 发表于 04-2-9 21:46:4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觉得是 我和啊跑上法庭的时候 三张诉状啊 大律师LKVV和啊跑大打出手后来那些记者都参战了…… 一个投资商 两张日报 三个主编 HOHO~
沙发 2#
LKVV 发表于 04-2-9 22:47:1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当时的一手资料 我都在保存着 以下黑字是跑跑写的 红字是我写的 我和文盲要投诉貂禅和由他创办的报纸,自从我在贴图区创办了郑坛日报后,没过两期貂禅就在他管辖的贴图区创办了所谓的菜园日报,他报纸的内容完全延续并模仿我的报纸所报道的事件,而且在我的报纸刚改版后他就紧接着改版,并且报纸内容完全模仿我报第二、三期事件,貂禅还在他的“重拳出击全面改版”中登了张光怪陆离的照片污蔑为我的肖像:http://210.192.102.211/bbs/dispbbs.asp?boardID=5&ID=6576 我并不是说不可以创办别的报纸,毕竟大家只要有时间有兴趣都能创办这种东西,我不能接受的是对方社长竟然公开模仿抄袭剽窃我辛苦写的稿件,这严重打击和挫伤了本社长的积极性,大家又不是刚学习写作文的孩子连报道事件都要模仿,完全可以凭照自己的想象力去写么,更可气的是,他连我们报刊的广告都去模仿!!!!我和编辑文盲对貂禅的这种做法表示强烈的谴责和愤慨!! 并且貂禅利用当贴图区斑竹的机会把他每天的新报纸固定,而我们的报纸却永远固顶那个大家都看烂了的第二期,这完全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对我们这些没权没势的一般坛友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我并不是说不可以创办别的报纸,毕竟大家只要有时间有兴趣都能创办这种东西,我不能接受的是对方社长竟然公开模仿抄袭剽窃我辛苦写的稿件,这严重打击和挫伤了本社长的积极性,大家又不是刚学习写作文的孩子连报道事件都要模仿,完全可以凭照自己的想象力去写么,更过分的是,此人连我们的广告风格 我真的佩服老兄你写了这么多, 我现在来归纳你所说的几个要点。 我要一一批驳, 请法官大人明鉴。 1.原告认为我方有模仿原告方报纸的嫌疑, 原告在状子的开头就开门见山提出这一观点。 我要说的是, 既然跑来跑去同学是郑坛是第一个办报纸的, 我们一定要向跑来跑去同学学习。 学习他成功的经验, 这有什么不可以?。 2.原告认为被告抄袭剽窃原告的稿件, 我希望原告对这件事能够出示证据。 没有证据只是凭空一件话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诚恳地希望原告方能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据。 如果提供不出证据, 那么我们保留就此事起诉原告方诬陷的权利, 3.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斑竹权利将自已的报纸固顶, 众所周知,固顶的帖子是不能泛滥的。 作为一位称职的斑竹, 必须严格控制固顶帖子的数量。 法官大人可以去帖图区查一查, 在固顶帖子中, 一个是原告方报社的帖子, 一个是被告方报社的帖子, 公平合理。 原告方完全可以将固顶的帖子用“编辑修改”的方法将新的内容换上, 只要作为斑竹兼顾公平, 作到两个报社都不偏袒。 一人一个固顶帖子, 我们认为就是称职的斑竹。 以上是我方的陈述, 请法官大人明鉴。 首先 原告用剽窃这个词令我们十分愤怒 法官大人,原告跑来跑去,以及旁听席上的各位朋友 大家可以将《现代汉语词典》(98年新版)翻到第971页 这里面明确解释了“剽窃”一词的含义 “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 窃取,固名私义,就是据为已有 将别人写的东西硬说成是自己写的 这才叫剽窃 请法官大人去看看这篇文章 http://www.5and.net/bbs/UploadFile/200381117572946851.jpg 我们的标题就是“跑跑一怒之下将菜园报送上法庭” 我们并没有说这篇文章不是跑跑写的 同时,我方认为,我们转载跑跑同学的状子,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详见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作为司法方面的陈词与辩护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很明显,司法方面的陈词与辩护是为了当事一方向社会公开表明自己的行为 我举个例子 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结案时 原告方和被告方为自己的辩护都要由法院向社会公开 请问法院难道也侵犯著作权不成? 我希望每一个人都去看看, 如果这样的玩笑都不能开, 我们来郑坛还有什么意思? 我们认为并且始终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善意的玩笑 按照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AK47既然以他的名誉受到损害为由起诉 那么他的举证就应该是名誉受到损害相关的证据 比如有人看了报纸后发短消息说:“啊,AK47,你丢了,我看报纸了。” 这才是与名誉受损相关的证据 可是有这种情况发生吗? 没有,这证明AK47的名誉没有受损 我们实在不清楚为什么AL47以名誉受损为理由起诉却不举出与名誉受损相关的证据 我们诚恳地希望AK47举出切实的证据以证明他的名誉受损 如果他举不出 只能证明, 我们报社的文章仅仅只是一个善意的开玩笑, 并没有损害AK47的名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9 22:49:47编辑过]
板凳 3#
全线飘红 发表于 04-2-10 09:58:3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老郑跟大家聊天啊。我可没有你们那么多惊天动地的事。
马扎 4#
 楼主| 貂禅 发表于 04-2-10 11:04:45 | 只看该作者
是啊 这也的确挺难忘… LK当时把著作权法给搬出来了……
草席 5#
团团 发表于 04-2-10 12:03:03 | 只看该作者
我想到了我们的魔法部~
地板 6#
LKVV 发表于 04-2-10 12:09:25 | 只看该作者
上次在郑州见跑猪,跑猪跟我说,老郑后来还给郑坛日报题写了报名~~HOHOHO~~
站票 7#
怪才墨雨 发表于 04-2-10 12:23:30 | 只看该作者
我印象很深的一件就是我的报纸乐!
蹲票 8#
 楼主| 貂禅 发表于 04-2-10 13:47:50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报纸不太好……我的报纸也是用画图做的……
挂票 9#
雨伊云 发表于 04-2-14 17:55:37 | 只看该作者
最深的是8.3。其次就是我第一次到郑坛时看见小帆船发了好多老郑的照片。
地下 10#
AK47 发表于 04-2-14 18:50:01 | 只看该作者
对于报社之争我还记忆犹新啊。 在猫兄的重赏诱惑下,我写了一篇《郑坛骚乱亲历记》,猫兄奖励我7万坛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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