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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一下竟然能被学校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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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LKVV 发表于 04-9-15 11:48:14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拥吻=“非法性行为” 成都某高校校规大于法? ZT
文章提交者:羽白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http://news.qq.com 2004年09月14日02:46 四川在线   一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准许“学生起诉不合理校规”,那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对学生进行处理时,就得要考虑是否“违法”的问题了。

  拥抱、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拥抱、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这和公民梳妆打扮一样,属于公民的私事领地。

  夏末的成都,闷热、潮湿,时有阵雨。

  成都某高校的“前大学生”刘力伟和罗莉娜,心情也像天气一样阴郁。

  4个月前,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两人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他们退学。

  尽管他们和家人一直与学校沟通和交涉,但是校方态度强硬,初衷不改。

  8月18日,距离诉讼时效只剩下最后2天(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是5月2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刘力伟和罗莉娜无奈地将母校告上法庭……

  拥吻=性行为?

  回想起5月9日晚的那一幕,罗莉娜和刘力伟欲哭无泪。他们至今仍不理解,为什么一次拥吻居然就会改变他们的人生。

  罗莉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她和刘力伟都是该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的学生,谈恋爱已经有一年了。那天晚上6点多钟,他们一起到教室自习。当时五一长假刚刚结束,偌大的教室里只有他们两个人。按照上自习的习惯,他们进了教室就把门关上了。

  各自看了一个多小时的书,有点疲倦的刘力伟和罗莉娜渐渐放松———拥抱、接吻,不知不觉顺势躺在地上。他们不知道,这一切都在学校监控室“老大哥”的掌控之中,而且被他们用监控录像设备录了下来。他们更不知道,一时冲动的“倒地”,成为学校“定性”时的关键情节。

  两人对此浑然不知,激情过后各自看书。十几分钟后,3个保安走进教室。直到这时候,教室里依然只有他们两个学生。保安质问他们做过些什么。两人茫然:“我们干什么了?”记下两人的班级、姓名后,保安把刘力伟带到一楼的监控室。

  监控室里的谈话被刘力伟称之为“聊天”,护卫队的保安不过向他询问了一下学习、生活的基本情况,根本没有谈及如何对刚刚发生的拥吻定性。

  3天之后,刘力伟和罗莉娜被请到了院领导办公室。领导一番常规的教导,两个“犯错”的大学生认真地交上了检讨书。他们以为事件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看来我们太幼稚了”,罗莉娜说。

  5月22日,刘力伟和罗莉娜的家长突然接到电话,让他们赶快到学校来一趟。

  班主任在电话中说,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出了点事情,让他们过来协助教育。刘力伟的父亲和罗莉娜的母亲十分紧张,马上从外地赶到学校。

  5月24日,学院领导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该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日学校已经根据这个规定,作出了给予刘力伟和罗莉娜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

  “得知被勒令退学,娜娜哭了一整天。”刘力伟说,“我们想不通,拥抱、接吻,咋就是非法性行为呢?”

  刘力伟和罗莉娜找到学院领导,详细地说明当天的情况并递交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学校重新裁定。两人的父母也向学校相关部门递交了申请,并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里不断地申辩、央告。

  然而,沟通和努力似乎没有任何什么效果。7月5日,学院领导正式向刘力伟、罗莉娜两人宣读了学校勒令退学的决定。令人奇怪的是,学校一直以两人以及他们的父母是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为由,未将处分决定交给两人。

  处女膜不能说明问题

  7月6日到8日正逢期末考试,刘力伟和罗莉娜由于一纸处分而失去了考试资格。

  直到此时,他们仍然抱有一丝幻想,期望能够通过沟通恢复学籍。“领导说我们在学校做出这样不齿的事情,简直丧尽天伦。录像已经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了,要是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就要拿出证据来!”罗莉娜回忆说,

  “校领导激烈的言辞简直把我逼到了绝路上,我们想要证明我们没做什么,只有去做处女膜检查。”

  7月7日,不满20岁的罗莉娜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成都一家医院的专家门诊检查处女膜。结果是:处女膜完好无损。当天拿到诊断书后,罗莉娜和母亲抱头痛哭。

  “你想想,一个女孩子被人逼得走到这一步,让她去做一件她极不情愿的事情,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当时母女两人都很庆幸,幸亏罗莉娜确实没有发生过性行为,也没有因为骑马、骑车或遭遇强暴而“损坏”自己的“证据”。否则,这种事叫一个女孩子如何证明?

  有了这份证据,罗莉娜的母亲自以为清白已经得到了证明,放心地离校回家了。在此之前,她和刘力伟的父亲去四川省教育厅反映情况时,教育厅有关人员称他们没有学校这个处分决定的备案,因此无法介入。这就意味着通过教育部门内部申诉的途径被堵死了。

  两位学生为此聘请了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的陈乾波律师。陈乾波书写了一份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申请书,附上了他们自以为足以说明问题的处女膜检查结果。

  8月18日,学校直接发函给舟达律师事务所,称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两位学生的处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得当,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理意见。

  再也无计可施的刘力伟和罗莉娜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焦急的等待中,刘力伟和罗莉娜迎来了新学期。然而就在开学前两天,他们收到了学校的“逐客令”。早已失去学籍的两人默默离校,租借附近的民房住了下来。

  “其实我们状告学校,也只是想继续完成学业。现在我们还是偷偷去上课,很早就到教室,找一个没人的角落坐下。”刘力伟告诉记者。

  “不少同学觉得我们挺冤的,也有人幸灾乐祸,说我们活该。这些流言蜚语我们都能承受,最难受的是有的课程需要学生互动,我们一下子觉得身份不一样了,社会青年了啊!”

  “老大哥”无处不在

  这起教室拥吻事件曝光后,学校加紧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现在除了寝室、浴室和厕所没安装摄像头,其他地方增加了很多摄像头。呵呵,以前安装这些东西是用来防盗的,现在却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你说滑稽不滑稽?”“社会青年”罗莉娜说,“谈恋爱的同学都开始转移战场了。”

  布满摄像头的学校好似乔治·奥威尔《1984》的经典场景:“老大哥在看着你!”在小说中,一个每时每刻无所不在的“老大哥”监视着所有的人的一举一动,无论是吃饭、睡觉、工作或者走在街上、躲进洞穴———包括思想活动。

  刘力伟和罗莉娜说他们当初就知道教室里有摄像头,他们也能理解学校管理学生的苦心,但是接吻有什么错呢?“婚结得,为什么吻不得?”

  罗莉娜和刘力伟所在的大学城距离成都市尚有好几十公里,学校周围基本没什么休闲娱乐场所,校园的社团活动也很少。学生们看书自习之余,最大的消遣就是上网。“一个月去一次成都,逛逛春熙路,就像刘姥姥进了大观园。”学习,上网,谈恋爱,是大多数学生校园生活的主要内容。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刘力伟和罗莉娜说他们肯定会去上网,逃离“老大哥”的掌控;即使在教室里自习,也一定会严守男女授受不亲之戒。但哪里找得到那种时间机器呢?罗莉娜说,父亲为此气得旧病复发,而母亲则一直担心她想不开而走上绝路。

  谁来定义“性行为”?

  刘力伟、罗莉娜的代理律师陈乾波说,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仍是希望解决两个学生的就学问题。他们的诉讼请求是:第一,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第二,要求学校安排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补考;第三,恢复2004至2005年学年第一学期的注册。

  陈乾波认为学校的决定有两个违法之处,一是处分依据违法。学生拥抱、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拥抱、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这和公民梳妆打扮一样,属于公民的“私事”领地。学校将两个学生在无人旁观情况下的拥抱、亲吻行为录像,并根据校规勒令退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

  另外,学校对非法性行为的定性有问题。按法律规定,非法性行为指的是卖淫嫖娼、强奸等行为。陈乾波说,实际上连“非婚性行为”都不是“非法性行为”。对于男女都是未婚者而言,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婚外性行为的人和选择婚姻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判定由此产生的“性行为”是“非法”或者“合法”。

  关于这一点,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同居或发生非婚性行为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也就是说,即使他们两人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了性行为,你可以指责这种性行为不很道德,但却不能说它“非法”。

  更何况根据医学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是指性交行为。“拥抱、接吻”,根本算不上“性行为”。学校把“拥抱、接吻”定性为“性行为”,而且定性为“非法”,这显然是与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学校的处分规定显得不近人情,甚至可以说是荒诞的。”陈乾波说。

  校规大于法?

  从1998年末的“田永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开始,“学校讼案”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并有逐渐上升的态势。

  在“田永案”之前,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很多问题都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解决,而解决的结果往往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当学生不服处理结果而起诉时,法院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很多人都明白,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大法”,学校自己的规定是“小法”,“小法”不能与“大法”相悖;但人民法院不准许学生对不合理校规起诉的做法,却造成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没有法律救济途径的无奈现实,他们不得不屈服于“校规大于法”这个荒唐的事实。

  “田永案”的出现让司法界开始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对于一些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消息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

  可以预见,一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准许“学生起诉不合理校规”,那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对学生进行处理时,就得要考虑是否“违法”的问题了。

  但是,由于这项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刘力伟和罗莉娜的命运依然不容乐观。(文中两位大学生为化名)

沙发 2#
错误 发表于 04-9-15 13:13:50 | 只看该作者
居然敢。。。
板凳 3#
深海浅颦 发表于 04-9-15 13:17:53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当权者都不把人当人看~

马扎 4#
错误 发表于 04-9-15 13:19:15 | 只看该作者
可是这也太。。。
草席 5#
郑坛是我家 发表于 04-9-15 16:44:07 | 只看该作者
日!!!太BT(变态)了!!!什么破学校阿?!还监控,垃圾,要是我,觉得开除了都比在那种地方呆着好!好想骂他们一顿(校方)!!!
地板 6#
aqwsed 发表于 04-9-15 19:22:2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就是
站票 7#
阳光晨 发表于 04-9-15 19:47:56 | 只看该作者

哪个破烂学校?

蹲票 8#
雨言 发表于 04-9-15 19:51:04 | 只看该作者
那我们的同学得被开除多少次啊
挂票 9#
jessica210 发表于 04-9-15 20:02:4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班也要开除一半了~
地下 10#
﹌吹oоO 发表于 04-9-15 22:53:21 | 只看该作者

该被开除的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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