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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删除的1975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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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朱光耀 发表于 10-8-28 11:43:4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自博客http://singleeyedonkey.blog.sohu.com/158683424.html




不知是何原因,百度搜不到1975年《宪法》的全文,新华书店出售从1954到2004年历版《宪法》的单行本,独缺1975年版。我是从路边小摊上淘到这本小册子的,对照此后的历版《宪法》,将其中已被删除的条款摘录如下,供网友深思。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沙发 2#
可乐无限 发表于 10-8-28 13:01:33 | 只看该作者
某些条款还是很有价值的
板凳 3#
 楼主| 朱光耀 发表于 10-8-28 17:23:11 | 只看该作者
那你指的肯定是有关大民主条款。以前群众路线走的不错,经常开职代会,党内有民主生活会。
马扎 4#
ppllyc 发表于 10-8-29 12:54:29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删除了呢?不符合某些高层人士的需求了?
草席 5#
机器战警 发表于 10-8-29 16:30:41 | 只看该作者
好像是82年修宪删掉的,敏感问题只能问你爸爸妈妈
地板 6#
云不会哭 发表于 10-9-3 07:33:47 | 只看该作者
四大这个东西,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文革时期的事情,谁也说不准。说四大是群众用来打到官僚斗干部的手段,还是说四大是政治人物们用来利用群众搞掉对手的手段?这玩意,就像一把刀,双刃刀。哦,那叫双刃剑。

PS:俺们支部开民主生活会,啥玩意都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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