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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鸿恩:美国如何审查“春晚”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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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辛巴 发表于 11-2-7 10:42:33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没有央视那样的“春晚”,但美国各地确实经常有文娱演出,包括商业性的和非商业性。那么,美国如何审查文娱节目呢?不妨先来看看一个最近的例子。


在白宫欢迎胡主席的国宴晚会上,朗朗独奏《我的祖国》。朗朗称之为“在我们中国人心目中最美的歌之一”。


这是抗美援朝电影《上甘岭》的主题歌。家喻户晓的歌词是“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


朝鲜战争,是美国永久的伤疤。在美国总统欢迎中国主席的国宴晚会上,朗朗特选了这首歌,不知是有意还是不懂。还好,只是弹钢琴,不唱歌词,所以哪怕弹奏“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打败美帝野心狼”,白宫“野心狼”们也会热烈鼓掌。


看来,美国审查节目,是个极其薄弱的环节:缺乏掌管作品生死大权的政府部门,缺乏立场坚定、嗅觉灵敏的审查官员。


美国宪法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一些明目张胆矛头直指联邦政府的作品,比如电影《刺杀肯尼迪》,居然也能出笼。一些怪诞出格的演唱作品,如Lady Gaga的《电话》,照样风行一时。


但是,美国的表达自由是有底线的。好比在中国,虽然有钱能使鬼推磨,但煤矿老板想把他爹的巨大相片挂天安门城楼上,是办不到的。花钱的结果,最多只能把煤矿老板的名字改成“毛岸英”。在纽约时报广场,中国斥巨资连续播放中国国家形象片,那一定是经过美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假如本山大叔想在那放他的《卖拐》,再“不差钱”也没用,多少私人飞机的钱都不行。这是为啥呢?


因为美国“审查”任何作品都是有底线的。破了底线,没有鬼敢推磨。这底线就是:任何作品都必须遵循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其一,机密东西不可说。尤其是国家机密。泄漏国家机密是重罪。但媒体传播已经泄漏的机密,没有限令禁止。微基泄密,不是微基网站泄密,而只是传播了泄密者给了他们的东西,而“传播”是宪法保障的权力。美国政府很恼火,但无法定罪阿桑奇来个跨国追捕。


其二,造谣东西不可说。特别是无中生有、损害名誉的事,不可说。比如,网上曾爆料“范冰冰和王学圻同居两年”。一个青春美女,一个花甲老头。料很猛。但王学圻已怒斥此为“造谣诽谤”。我很欣赏范冰冰的心态,她将此类“泼粪”看作是“施肥”,说能帮助她茁壮成长。但,从法律上来说,造谣诽谤是犯罪行为。


其三,歧视东西不可说。马克-吐温1884年出版了小说《哈克贝利-弗恩历险记》(The 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第二年就被一个图书馆列为禁书(banned book),随后,又有一些图书馆也将此书撤下书架。原因是该书的一些用词被认为贬损了非裔美国人(considered derogatory to African Americans)。美国严禁种族歧视、残障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信仰歧视等,凡涉嫌有关歧视的内容和词句,审查是通不过的。《卖拐》涉嫌残障歧视,属于严禁的作品。


其四,脏话不能公开说。1978年,在“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太平洋电台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支持FCC,禁止七个脏词在公共电视、无线广播中出现: shit(粪便),piss(尿),fuck(类似操、日、干),cunt(现国内网上常用逼字),cocksucker(类似吹箫,吃棒棒糖),motherfucker(草他马),tits(乳头)。


违背前三项基本原则的作品,既不可制作,也不可传播。跟第四项基本原则有关的作品可以制作,怎么“不雅”都可以,但传播范围有严格限定。比如:黄带可以制作,可以传播,但观看者必须满18岁足岁。电影若有暴力、裸体、脏话,就会归入R级(限制级)。国内许多电影和电视剧,若在美国都会归入R级片。第四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又满足成年人的需求。


如果说,美国对文艺节目演出有审查的话,那恐怕只是主办单位或创作表演者自我把关而已,只要不违背上述四项基本原则,都能“百花齐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64d98d01017c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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