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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半天自己的帖子,发现能找到的一部分都到精华博览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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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
貂禅 发表于 08-8-7 20:18:0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就想起很多人……发现除了我,还有很多人,都不在了……

水王正式加冕!小碟子以领先貂禅3票蛐蛐6票其他人等8票或9票而正式加冕第一届水王!小碟子~奖金即将飞来!!!接好了先~ 顺便感慨一下我的第一千帖

哈哈 想起那时候自己好可爱啊

还有这个
不忘可乐辛勤培育
誓为论坛争的荣誉热烈欢迎貂禅登上发帖榜首位

可乐在下面可爱地说:糟糕,发帖数快赶上我了

还有伤心的事
我们在12点一起点刷新
想起LKVV的一句话想起了四年前的8月18日睁开眼睛依旧活着


嘻嘻还有这个旷野中的美丽 沙漠里的水源看到大家热情似火我再不吭声就对不起大家的一片苦心乐~ 闲聊区支持善意灌水 恶意灌水者将失去300魅力 500经验 500金钱!新手也毫不留情!斑竹也毫不留情!谁让您灌水来着?不允许任何广告在帖子中出现!除了建设论坛所需要的广告!其他一律删!闲聊区将定期民意评选一位水王除了灌纯净水和恶意灌水者 其他荣获水王称号者一律奖励魅力100 经验200 金钱500!好帖子 有意义的帖子 奖励作者魅力100 经验100 金钱1000!除此之外,就是不允许两不宜帖子出现 发此类帖子者一律午门斩首!即封ID!以上情节严重者将罚款5000或封ID1周——1个月 仍不悔改则加重惩罚力度!请大家遵守灌水规则 使闲聊区更加繁荣昌盛!请大家给予支持!另外 暖色如果有什么异议可以提出再行修改 以后不要莽撞地删帖 要三思而后行!

还有啊~ 大家觉得郑坛里记忆最深的事是什么??我觉得是我和啊跑上法庭的时候三张诉状啊大律师LKVV和啊跑大打出手后来那些记者都参战了…… 一个投资商两张日报三个主编 HOHO~

LK说:以下是当时的一手资料我都在保存着以下黑字是跑跑写的红字是我写的 我和文盲要投诉貂禅和由他创办的报纸,自从我在贴图区创办了郑坛日报后,没过两期貂禅就在他管辖的贴图区创办了所谓的菜园日报,他报纸的内容完全延续并模仿我的报纸所报道的事件,而且在我的报纸刚改版后他就紧接着改版,并且报纸内容完全模仿我报第二、三期事件,貂禅还在他的“重拳出击全面改版”中登了张光怪陆离的照片污蔑为我的肖像:http://210.192.102.211/bbs/dispbbs.asp?boardID=5&;ID=6576 我并不是说不可以创办别的报纸,毕竟大家只要有时间有兴趣都能创办这种东西,我不能接受的是对方社长竟然公开模仿抄袭剽窃我辛苦写的稿件,这严重打击和挫伤了本社长的积极性,大家又不是刚学习写作文的孩子连报道事件都要模仿,完全可以凭照自己的想象力去写么,更可气的是,他连我们报刊的广告都去模仿!!!!我和编辑文盲对貂禅的这种做法表示强烈的谴责和愤慨!! 并且貂禅利用当贴图区斑竹的机会把他每天的新报纸固定,而我们的报纸却永远固顶那个大家都看烂了的第二期,这完全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对我们这些没权没势的一般坛友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我并不是说不可以创办别的报纸,毕竟大家只要有时间有兴趣都能创办这种东西,我不能接受的是对方社长竟然公开模仿抄袭剽窃我辛苦写的稿件,这严重打击和挫伤了本社长的积极性,大家又不是刚学习写作文的孩子连报道事件都要模仿,完全可以凭照自己的想象力去写么,更过分的是,此人连我们的广告风格
我真的佩服老兄你写了这么多,我现在来归纳你所说的几个要点。我要一一批驳,请法官大人明鉴。 1.原告认为我方有模仿原告方报纸的嫌疑,原告在状子的开头就开门见山提出这一观点。我要说的是,既然跑来跑去同学是郑坛是第一个办报纸的,我们一定要向跑来跑去同学学习。学习他成功的经验,这有什么不可以?。 2.原告认为被告抄袭剽窃原告的稿件,我希望原告对这件事能够出示证据。没有证据只是凭空一件话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诚恳地希望原告方能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据。如果提供不出证据,那么我们保留就此事起诉原告方诬陷的权利, 3.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斑竹权利将自已的报纸固顶,众所周知,固顶的帖子是不能泛滥的。作为一位称职的斑竹,必须严格控制固顶帖子的数量。法官大人可以去帖图区查一查,在固顶帖子中,一个是原告方报社的帖子,一个是被告方报社的帖子,公平合理。原告方完全可以将固顶的帖子用“编辑修改”的方法将新的内容换上,只要作为斑竹兼顾公平,作到两个报社都不偏袒。一人一个固顶帖子,我们认为就是称职的斑竹。 以上是我方的陈述,请法官大人明鉴。 首先原告用剽窃这个词令我们十分愤怒法官大人,原告跑来跑去,以及旁听席上的各位朋友大家可以将《现代汉语词典》(98年新版)翻到第971页这里面明确解释了“剽窃”一词的含义 “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 窃取,固名私义,就是据为已有将别人写的东西硬说成是自己写的这才叫剽窃请法官大人去看看这篇文章 我们的标题就是“跑跑一怒之下将菜园报送上法庭” 我们并没有说这篇文章不是跑跑写的 同时,我方认为,我们转载跑跑同学的状子,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详见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作为司法方面的陈词与辩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很明显,司法方面的陈词与辩护是为了当事一方向社会公开表明自己的行为我举个例子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结案时原告方和被告方为自己的辩护都要由法院向社会公开请问法院难道也侵犯著作权不成? 我希望每一个人都去看看,如果这样的玩笑都不能开,我们来郑坛还有什么意思? 我们认为并且始终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善意的玩笑按照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AK47既然以他的名誉受到损害为由起诉那么他的举证就应该是名誉受到损害相关的证据比如有人看了报纸后发短消息说:“啊,AK47,你丢了,我看报纸了。” 这才是与名誉受损相关的证据可是有这种情况发生吗?没有,这证明AK47的名誉没有受损我们实在不清楚为什么AL47以名誉受损为理由起诉却不举出与名誉受损相关的证据我们诚恳地希望AK47举出切实的证据以证明他的名誉受损如果他举不出只能证明,我们报社的文章仅仅只是一个善意的开玩笑,并没有损害AK47的名誉
LK你太伟大了!!!!伟大的LKVV!


还有那时候好傻啊……

锁锁你丢不丢人啊
昨天晚上灌水我本来稳赢。。。。
可是。。。。。。恶意网站。。。。
你就高兴成那样
今天两个人灌我
你还是刷那么点
我是从一半开始滴。。。。。
锁锁啊锁锁。。。。


呵呵……
对了还有件事,老郑坛的人,有谁记得“一脸坏笑”的?
我真的……很想他啊……谁还知道他的联系方式……

[ 本帖最后由 貂禅 于 08-8-7 20:19 编辑 ]
沙发 2#
Clayderman 发表于 08-8-7 20:22:04 | 只看该作者
沙发党
板凳 3#
快乐无限 发表于 08-8-7 20:23:23 | 只看该作者
又一党....
马扎 4#
Clayderman 发表于 08-8-7 20:23:50 | 只看该作者
板凳团
草席 5#
清风居士 发表于 08-8-7 20:24:00 | 只看该作者
别说,你一下子又晒出来,勾起了我不少回忆。

那个时候,我不爱灌水,就爱看帖子~

“一脸坏笑”,似乎有印象。物是人非了啊
地板 6#
 楼主| 貂禅 发表于 08-8-7 20:26:02 | 只看该作者
……我好怀念还有一个跑跑跟我来打官司……
站票 7#
清风居士 发表于 08-8-7 20:28:08 | 只看该作者
貂蝉一下子伤感了很多嘛~
蹲票 8#
Clayderman 发表于 08-8-7 20:30:05 | 只看该作者
。。。。。。。。。。。。。。。。。。。。。。。。。。。。。。。。。。。。。。。。。。。。。。。。。。。。。。。。。。。。。。。。。。。。。。。。。。。。
挂票 9#
 楼主| 貂禅 发表于 08-8-7 20:31:55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啊 想想当时冲1000贴的时候 当时争水王的时候 当时评选这个那个的时候 想想都……
地下 10#
清风居士 发表于 08-8-7 20:34:55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这个日子让你多愁呢?

记得以前我也一直想论坛里的朋友,论坛的点点滴滴。

后来,慢慢的,我觉得,多想想过去,多做做现在的事,算是一件延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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