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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律师连强奸、强奸未遂和猥亵都分不清,该解雇!
律师是根据现有证据和能获得的最有利的证据去打官司,不是去把所有的精力集中洗没洗内裤上。
还“性侵犯”,刑法里没有提到过“性侵犯”,只有强奸和猥亵。
不管现有法律是否健全,即使不健全,也不是律师在打官司的时候应该去声讨的。办完正事等开人大会的时候去修改法律才是正道。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猥亵的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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