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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可乐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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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母亲简直是强奸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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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9-5-25 19:27:06 | 只看该作者
云弄错了吧,你把案情彻底搞反了。

1、两名律师并没有说邓玉娇被强奸,只是称“性侵犯”,而县政府硬是解释成了“强奸”。这是县政府在使坏,而与律师无关。

2、两名律师是案发10多天后才上任的,上任当天就问清了内衣裤的证据。而当地警方没有在第一时间保留这些证据,“早干啥去了”应该质问警方而不是律师。何况保存证据是警方的职责而不是律师的职责。

3、后来邓母的表现证明接触与律师的合作关系是出于受到官方压力,而非她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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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会哭 发表于 09-5-25 23:11:44 | 只看该作者
邓母的声明必然是受到了压力,但是两个律师的做法的确让有些人不爽。

性侵犯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词汇。政府是不是法律研究者不清楚,但是律师在这上面不使用法律手段来精确论述就是一个大的弊病。

至于强奸未遂,在所谓的现有证据下也不能构成强奸未遂的指控。这样指控只会导致辩护的不力。最恰当的指控应该是猥亵。因为强奸未遂实际上是在进行强奸而因为,比如无法勃起或者外力作用而中止等等。

至于内衣内裤的证据问题,不太了解。当然,律师反而过多地抱头痛哭还怎么怎么,真的让人感觉很……

这几天刚录取了法学第二专业,下学期开始正式修双学位,昨天晚上去蹭听的刑事诉讼法的课,那个老师都快把两个律师骂死了。如果这两个律师不在邓母的被迫要求下被解雇,那么邓玉娇被判杀人罪的可能性是相当的大。其实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仿佛是政府给邓母施加压力解雇这两个律师,其实是给更好的机会去找更合格的律师。

当务之急:1、从猥亵的角度来论证邓玉娇是防卫行为;2、着力证明邓玉娇有忧郁症。这都是有利于法庭调查和宣判的。这两个律师彷佛是在为自己树立“斗士”形象而把当事人的一些当务之急的东西忽视了。已经洗掉了就是洗掉了,你再怎么呼吁也不能拿出没洗掉的东西,反而会被一些阴暗势力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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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9-5-25 23:27:33 | 只看该作者
律师是对公众使用“性侵犯”这个词,又不是在法庭上,不需要多规范。

你那个老师的话的真实意义可能是:要是让我去做律师会更好。同行都会有这种心理。我认识的一个写过几篇文章的小作家就喜欢吹嘘朱自清写的东西有多肤浅多不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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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VV 发表于 09-5-25 23:31:09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打酱油的,不小心路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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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nger 发表于 09-5-25 23:37:53 | 只看该作者
俺打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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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VV 发表于 09-5-25 23:41:50 | 只看该作者
啊。。原来你喜欢吃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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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可乐无限 发表于 09-5-25 23:42:38 | 只看该作者
吃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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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nger 发表于 09-5-25 23:44:56 | 只看该作者
原来老猫爱喝酱油。。。怪不得养成这膘。。。。。。。。
吃醋减肥滴,强烈要求老猫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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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nger 发表于 09-5-25 23:45:25 | 只看该作者
大叔才喜欢慢性自杀,俺刚刚就已经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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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会哭 发表于 09-5-26 13:46:39 | 只看该作者
老师可没这种心理,他本来就不是做律师的。

中国的律师需要更专业更敬业。律师不是斗士也不是社会黑暗面的揭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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