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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人来说,在一场和公众有着重大关系的事件发生之后,除了政府报告,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已经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因为利益纠葛,而显得不够全面,甚至有可能隐瞒问题。而调查委员会通常透过任命法官,来保持独立性。
当菲律宾人质事件发生之后,香港人走上街头,要求菲律宾政府进行调查。最后,在菲律宾总统任命调查委员会。这个五人委员会,由司法以及私营机构代表组成,并没有包括所有和警方有所牵连的部门的代表。
1996年,香港嘉里大厦的一场大火导致41人死80伤,除了香港消防处与屋宇署在灾后分别成立4个专责小组,就火灾原因、大厦结构、逃生方式等进行调查,并且发布了调查报告,当时的港英政府还根据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任命当时的大法官,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大火起因及发生经过、检讨当局应变措施及提出防止惨剧重演的建议等。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面,委员会发布了中期以及最终调查报告,最终促使法例的修订,政府也根据报告进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
这个从1968年开始设立,一直沿用到现在的条例,规定特首(回归前的港督)连同行政会议(回归前的行政局),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员,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而这项条例在回归后继续。
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规定:到调查委员会来说明情况或者作证的人,提供的信息不能被作为指控他犯罪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证据。同样的,任何人如果“拒绝回答由委员会提出或经委员会同意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即属犯罪,并将被“处罚款10000元(港币)及监禁1年”,透过这些法例,来保证调查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资料,接触足够多的证人。
独立调查,委员会是一种方式,成立法定的独立部门又是一种方式,特别是针对那些频发的事故,或者是涉及到公众日常权益的事情。比如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和内地的消委会不同,它不是工商部门属下的机构,而是有着法定地位,来保障香港消费者的权益。
拿铁路安全来说,由于在欧洲,铁路事故非常多,于是欧盟要求成员国成立独立的铁路事故调查体系,在1999年造成31人死亡的铁路事故之后,英国议会在03年通过了‘铁路和交通安全法“,成立了铁路事故调查部(RAIB),透过立法,规定了这个部门的职责以及调查程序。
美国虽然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定部门,但是美国的交通事务安全理事会(NTSB)则是一个独立于交通部,最终向国会负责的独立联邦机构。理事会五名主席由总统提名,需要获得参议员批准,任期两年,为了保证机构的政治中立,不能够有三名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个政党。理事会在完成了调查之后,报告向社会公开。
调查,为了是还原真相,找出原因,惩罚责任人当然是一个目的,更重要的,是堵塞漏洞,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而独立,则是为了避免在面对系统性问题的时候,本身利益相关的部门,除了刻意隐瞒,还有一个很大的可能,是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本身就是这个系统组成的一部分。而独立调查,则可以透过大量事实的搜集,分析,更广泛的角度,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会使得调查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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